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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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得病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又不同意请假,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8次举报

2005年6月,杨某到某燃气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杨某经医疗机构检查患有病毒性肝炎,向单位请假休息、休养。同年11月17日,杨某再次向公司请假时,公司以没有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由未予准假。11月22日,某燃气公司依据本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的规定,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燃气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90078元、失业金20000元。2015年2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燃气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杨某申请。杨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燃气有限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在本案中起诉确认与某燃气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应否支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某燃气公司以杨某无故旷工二日,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规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某认为某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制定程序违法,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杨某所提异议不予采信。于是,法院判决杨某与涉县某燃气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燃气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杨某患病前在某燃气公司从事室外煤气管道安装工作,杨某虽然对病毒性肝炎进行了治疗但未治愈,某燃气公司应根据杨某的身体情况另行安排工作。某燃气公司在未调整杨某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杨某无故旷工二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某燃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关于是否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2016年5月杨某在一审庭时明确提出同意与某燃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燃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752元。由于双方均未提交2016年度的平均工资,参照2016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计算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48041.58元,因杨某请求经济补偿金为40752元未超过上述数额。对此,二审法院作出某燃气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752元的判决。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也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杨某在某燃气公司从事室外煤气管道安装工作,在本单位实际工作9年,2013年3月杨某经医疗机构检查出患有病毒性肝炎,虽然经半年的治疗但未治愈,明显不能从事对体力要求较高的工作,某燃气公司应根据杨某的身体情况另行安排工作,某燃气公司即没调整杨某工作岗位,也不批准杨某的请假,以其无故旷工二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