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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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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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之房屋产权归属以及分割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9次举报

【案    号】 (2012)日民一终字第104

【案    由】 离婚纠纷

【判决日期】 20120313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2412日刊载

【检 码】 C0502+11++SDRZ++0412C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人】 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X(原审原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

上诉人X因与被上诉人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2006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117月,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X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万余元,其中X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X名下。在诉讼过程中,两人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64386元,X起诉时该房价值996984元。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房系X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X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X应补偿X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一审法院判决:X补偿X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

X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该项判决,依法改判由XX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以及房屋增值款249246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体现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123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