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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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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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房屋,房东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吴女士在省会工作,原有一套住房。前年又新购一套商品房,装修后入住。因家里人口不多,一套房就够住了,吴女士就想把原来的那套租出去。去年,通过中介,吴女士把房子租给了白某一家。白某是外地人,在石家庄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房租每月1200元,每月月初支付。前三个月,白某都如期支付房租。可到了第四个月,白某称因生意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房租暂缓一个月再付。吴女士表示理解白某的难处,答应迟一个月再收租金。可一个月过去了,白某仍称拿不出钱来,过一段时间再付。如此三次以后,吴女士无奈之下要求租户搬离自己的住房。但白某称,别无住处,无处可迁。他承诺,等手头有了钱,一定连前几次的一并付清。就这样,白某拖欠房租达一年之久。面对如此租户,吴女士一筹莫展。

   

那么,对于租户白某的做法,法律是如何定性的?吴女士又该如何依法讨得房租、收回房子呢?

 

专家认为,吴女士和白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房租每月1200元,每月月初支付。白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白某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吴女士可要求白某支付欠下的租金。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吴女士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白某搬离租赁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户白某违反合同约定延付租金达一年之久,在出租人吴女士延长白某交房租时间后,白某仍未付租金。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合同解除条款,吴女士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白某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搬离租赁房屋。

   

如果经吴女士多次催要,白某仍然不交租金,也不搬离租赁房屋,吴女士可以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在此,提醒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留存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起诉时能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押金,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