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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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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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应该是本息并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3次举报

问:张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要求归还李某、杨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张某表示在两年内分三次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杨某同意。一月后,张某支付15万元用于履行义务,此时,李某、杨某主张给付的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利息。请问,执行款是先付本金还是利息?
  

答:就执行款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而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是本息并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案中,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没有对清偿顺序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利随本清原则,首批执行款应当包含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从公平角度讲,债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中确定的本金及利息,又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因此,本案中15万元执行款应当既包含本金又包含本金部分的利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