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的一般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婚姻关系带有身份性,不属于一般平等主体订立的民事协议调整的范围;二是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赔偿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并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出轨”;三是婚姻法上的身份关系的设立变更,有其相应的规定,不允许事先设定;四是调查当事人的“出轨”或“不忠”行为,一般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理由如下:一是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订立的一种契约,其规定的是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只要其内容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二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对这一规定具体化明确化,应该是有效的;四是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规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夫妻忠诚协议关于违反协议的不忠行为而做出违约规定的财产方面,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认可。
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时,公证员一定要对详细告知申请人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两种不同观点,虽然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是主流观点,但也有可能办理的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忠诚协议还是具有争议的,要口头告知,告知书,笔录相互配合进行详细告知,可以在笔录要求申请人签署“我自愿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并知道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尚存争议,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