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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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四个司法解释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3次举报

刘玉玲是加德满督幼儿园的助理教师。

在职期间,加德满督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刘玉玲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

2015年5月26日,刘玉玲申请仲裁,要求加德满督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

仲裁委裁决加德满督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加德满督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理由为:

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

但刘玉玲参加培训并非加德满督幼儿园的要求,加德满督幼儿园更未强制刘玉玲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刘玉玲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加德满督幼儿园主张刘玉玲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加德满督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刘玉玲参加此培训,且加德满督幼儿园未提交刘玉玲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刘玉玲关于加德满督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表》,显示休息日加班共计25天,故加德满督幼儿园应当支付刘玉玲加班费21581.61元。

【二审判决】

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玉玲所提供加德满督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玉玲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加德满督幼儿园虽主张系刘玉玲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刘玉玲参加,故对于加德满督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高院再审】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玉玲所提供加德满督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玉玲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加德满督幼儿园虽主张系刘玉玲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刘玉玲参加。两审法院采信刘玉玲关于加德满督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并无不妥。

故驳回加德满督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4706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