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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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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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购买房屋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查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次举报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屋不得查封的条件有四:

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2.第三人已占有该不动产;

3.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第三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能对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反之,有任意一个以上条件未满足,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