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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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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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次举报

小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和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曹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

   

交管部门勘查现场后,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小王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也没有做到减速慢行,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曹某没有责任。小王对此很不认同,向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这一认定。

   

区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其提出行政复议,从而决定不予受理小王的申请。    


分析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该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首先要看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属于,那么小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有可能被受理;否则,将不被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它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还需要法院在质证、认证过程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纠正或者不予采纳。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作了进一步明确,即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救济途径



那么,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救济途径如下:

   

提出复核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认定确有错误,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