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0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婚后一方患病, 另一方可否诉请离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4次举报

大李与小梅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不久,经常为琐事发生纷争。一次吵架中,大李动手打了妻子,后者跑回娘家一去不返。半年后,岳母托人捎信给大李,言明待在娘家的小梅时常发呆,估计患上了某种疾病。大李闻讯后赶紧把妻子送到医院,医院确诊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梅的病情未见好转,大李则以筹钱为妻子看病为由去了外地打工。之后的三年时间里,大李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最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大李一次性给付小梅经济扶助费5万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对于涉及婚后一方患上精神疾患引发的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判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规定,关键看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并以此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就是说,在夫妻共同生活后一方患精神障碍“久治不愈”的,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小梅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基于小梅疾患在身的特殊情况,大李给付其适当的经济扶助费,实际上是对其弱势权益的一种保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