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经人介绍认识方某并确定恋爱关系,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丽发现丈夫不但存在智力上的严重缺陷,而且没有生育能力,脾气暴躁。为此,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精神病或痴呆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一方婚前已患病,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对方发现其病症而提出离婚。二是一方明知对方患有某种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利益的考虑而与患者自愿结合,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而要求离婚。三是婚前双方身体、精神均正常,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因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病,对方提出离婚。《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被告婚前隐瞒了病史,且没有生育能力,致使女方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故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