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周某和妻子夏某因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审理中法官发现夏某言行有些“不对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周某只得撤回诉讼。为达到离婚目的,周某将妻子送进医院治疗。今年初,二人一起来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周某隐瞒了其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办理了协议离婚。夏某回到娘家,父亲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于是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婚姻登记处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判决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知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所以不能通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那么,精神障碍患者怎样参加诉讼离婚呢?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员担任。根据以上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离婚必须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诉讼夫妻均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由精神障碍患者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