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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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路上出车祸属于工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7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次举报

无照无证驾驶导致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案件回放:

贾某虽会驾车,但没有通过考试领取驾驶证,随身携带的只是伪造的驾驶证。2016年6月17日早晨,她驾车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可是,当贾某的丈夫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贾文芳不构成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对待。贾文芳怎么不行呢?”贾某丈夫提出质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贾某的确不构成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也表明:“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贾某因无证驾驶导致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出差期间私自驾车出事,不具工伤构成要件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21日,梁某驾车随公司老总来到深圳。将老总送到客户处后,老总让她将车开到一家宾馆休息,下午6时再去接老总。由于等候时间长达10个小时,梁某便瞒着老总开车到市区游玩。岂料,当她将车开到城乡结合处时,因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这次负伤,她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9级伤残。可她申请认定工伤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官点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如果按照这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为前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来看,梁某开车外出的目的是自行游玩,与其工作职责无关。因此,梁某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