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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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死亡不能认定工亡的情况下,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8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2651次举报
2016-05-18

公司员工被安排加班至凌晨,下班后死于职工宿舍,在不构成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首次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相应责任。

认定事实:员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

但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晓的常识。也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认为,电子公司严重忽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电子公司凌晨安排李某超时加班与李某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李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苏州中院认为,虽劳动者受伤或死亡不符合工伤或工亡认定条件,劳动者或其家属无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伤害与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有关,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杰下班后猝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构成工亡,但昆山华泛公司安排谈杰上夜班后又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严重忽视对谈杰身体健康的保护,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故二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判令由宁波华泛公司、昆山华泛公司对谈杰的死亡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