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该重大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艾滋病、重型精神分裂症等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重婚情形下,后缔结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即便起诉时前一段婚姻已经离婚或者配偶死亡,也不能改变后一婚姻无效的性质。
3 当事人以双方系“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婚姻登记办理完成,身份关系即时解除;离婚协议除欺诈、胁迫可撤销情形外,不能以私下假离婚约定否定效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