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从“时间线”“经济线”和“情感线”三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时间线,需明确是未成年阶段的抚养教育,具体时间有观点认为不少于三年,强调共同生活的持续性、稳定性。
对于“时间线”的考察,其核心规则就是权利义务对等。
如果要认定构成“抚养”,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需长期共同生活。
如果要认定构成“赡养”,成年继子女需证明长期赡养继父母。如果没履行赡养义务,在继承时是有可能少分的。
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满18岁,一般来说就丧失了对继父或者继母的继承权。
如果只是短期共同生活,比如一到两年,则需证明达到“实质性抚养”的程度,比如继父或者继母全额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其次是“经济线”,此时,举证钱花在哪里比花了多少更重要。
通常来说,包括学费支付的证据:需提供银行流水、学校收据等,注明用途(如“支付继子学费”)。
医疗费用的证据:需体现继父母签字或费用承担记录(如医院缴费单据)。
生活开支的证据:共同生活期间的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缴费凭证等(需与居住证明相印证)。 如果生父或者生母和继父或者继母婚后各自财产独立管理,或者继父母仅偶尔资助,一般来说就难以认定“扶养关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