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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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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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跟继父母形成继承关系的几种情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5次举报
2026-08-27

1. 因形成“扶养关系”而享有法定继承权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长期、稳定的赡养义务(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精神上慰藉),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尽到扶养义务:若继父母对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重度残疾)尽到了长期的扶养和照料义务,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2. 因“拟制血亲”而享有法定继承权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且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形成了拟制血亲。即使继父母与生父母后来离婚,只要拟制血亲关系未解除,继子女仍享有继承权。但若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一般不产生拟制血亲。

3. 因“遗嘱或遗赠”而享有继承权

若继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明确将部分或全部遗产留给该成年继子女,则继子女可依据遗嘱或遗赠取得继承权,不受“扶养关系”的限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