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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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8次举报
2026-08-27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那么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即解除。

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那么拟制血亲关系在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解除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应该允许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解除。

比如,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应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再如,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规定,应认为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解除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结合解除的原因、继子女的过错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