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贷前务必核实抵押物权属和抵押人婚姻状况,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则上要求配偶共同签字或出具书面同意;登记簿标注共有或有配偶异议的,严禁接受单方抵押。
二是规范面签、双录、评估和抵押登记流程,完整留存权属证书核验、婚姻状况声明、他项权证等证据,为将来可能的善意取得抗辩夯实举证基础。
三是贷款出现风险后,应综合运用善意取得、配偶追认、共同债务等多种路径主张权利,不轻易放弃抵押权。
四是从源头来看,配偶未签字的风险,本质是贷前调查、审查不严埋下的隐患,把功夫下在贷前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与婚姻状况核验上,才是守住抵押权的根本。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