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看,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配偶作为共同共有人未签字、未追认的,抵押人对房产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如果抵押行为未经配偶同意,对配偶不发生效力,银行难以就该房产主张完整无争议的抵押权。
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必然丧失抵押权,核心在于银行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确立了包括抵押权在内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则可类推适用于抵押情形。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在接受抵押时是善意的,不知且不应知该房产系夫妻共有、已支付对价(发放了贷款)、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则银行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配偶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如果银行不构成善意,抵押权则面临被否定的风险。如果银行明知或应知该房产系夫妻共有(如登记簿上已标注共有、配偶已提出书面异议或银行未作任何婚姻状况核实),仍接受抵押人单方签字办理抵押,则难以认定善意,配偶主张抵押未获其同意而无效或不对其发生效力的,可能得到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