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陆某甲、梁某立《遗赠》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该《遗赠》为陆某甲亲笔书写,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然而,经查明,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理由如下:
首先,家庭关系通常是立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根据儿媳妇本人的陈述,老人遗赠财产的目的在于让儿媳妇“不要走了”,这表明该《遗赠》具有维持家庭关系、希望儿媳妇能继续共同生活并提供照料的明确目的,实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儿媳妇在离婚后并未与老人继续共同生活,使得遗赠所附的前提条件已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目的已然落空。在此情形下,不应认定该《遗赠》发生法律效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