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编制或聘用形式。《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的本质是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聘用、任命、选举均为获得职务的方式,不影响"从事公务"的实质判断。只要实际履行对公共事务或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张国贵律师
可以。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编制或聘用形式。《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的本质是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聘用、任命、选举均为获得职务的方式,不影响"从事公务"的实质判断。只要实际履行对公共事务或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