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因客观原因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认定为"不退还";办案机关在提起公诉前追回的,可以不认定为"不退还"。时间节点由"一审宣判前"调整为"提起公诉前",理由:与挪用资金罪立法例保持协调、符合监察调查阶段退赃实践、利于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退还"采实质解释,理解为"未造成损失",无论主动退还还是办案机关追回,均不适用升格刑罚。
张国贵律师
根据《解释(二)》第十条:因客观原因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认定为"不退还";办案机关在提起公诉前追回的,可以不认定为"不退还"。时间节点由"一审宣判前"调整为"提起公诉前",理由:与挪用资金罪立法例保持协调、符合监察调查阶段退赃实践、利于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退还"采实质解释,理解为"未造成损失",无论主动退还还是办案机关追回,均不适用升格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