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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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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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出资,发起人和董监高的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2026-08-24

1、发起人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规则: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董监高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1条、第53条。

规则: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出资核查与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