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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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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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出资,外部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2026-08-24

1、补充赔偿责任(代位追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规则: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出资加速到期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4条。

规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打破股东的期限利益。

3、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19条。

规则: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