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追缴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4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规则:公司有权直接起诉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该请求权为法定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股东不能以“时间久”为由抗辩。
2、股东失权(法定除名)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1、52条。
规则:董事会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经书面催缴并给予不少于60日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失权后,该股权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
3、限制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规则: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4、股东间追偿(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合同/章程约定。
规则: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向未实缴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如赔偿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此类请求权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