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责任,承担的范围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而非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先由公司清偿,公司还不了的剩余部分才由股东补上。这便是补充性与顺位性:公司居先,股东居后,二者有法定先后,并非并列担责。
因此,股东主张先公司后股东具有实体法依据,并非是没有道理的抗辩。需区分的是,这种先后顺序仅是实体法上判决书判项应如何写的问题。先后顺序并不是指必须先起诉公司、才能起诉股东,也不要求必须走两遍程序。
张国贵律师
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责任,承担的范围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而非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先由公司清偿,公司还不了的剩余部分才由股东补上。这便是补充性与顺位性:公司居先,股东居后,二者有法定先后,并非并列担责。
因此,股东主张先公司后股东具有实体法依据,并非是没有道理的抗辩。需区分的是,这种先后顺序仅是实体法上判决书判项应如何写的问题。先后顺序并不是指必须先起诉公司、才能起诉股东,也不要求必须走两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