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标注“不负责腾退”“按现状交付”,本质上是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披露义务,目的是提醒买受人注意房屋的占有风险,该约定的效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并非只要标注了不负责腾退,法院就完全免除了交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拍卖财产的占有使用情况、是否承诺清理交付等信息,买受人在知晓相关瑕疵后仍然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房屋现状的认可,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承担腾退义务。 但如果房屋的占有人没有任何合法占有依据,比如是在法院查封房屋后强行入住、或者与原房主恶意串通伪造占有凭证的,即便拍卖公告标注了不负责腾退,买受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履行法定交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指导意见,拍卖财产的交付是执行变价程序的法定环节,法院不能通过格式公告完全免除自身的法定职责,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无权占有,执行法院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完成清退。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买受人再通过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即可,无需直接启动诉讼程序,这样可以大幅降低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