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当地规定面积上限的附属房是否能获得补偿,需要结合超出部分的合法性和建设背景综合判定,并非全部没有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根据本地人均土地占有情况制定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的管控标准,该标准是判定附属房是否合法的常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如果附属房的超出部分已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等有权部门的合法审批,属于因家庭人口较多、生产生活特殊需求获批的额外建设指标,那么该部分即便超出当地常规上限,也属于合法建设面积,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核算补偿。 对于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超出部分,需要区分建设时间和性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超出部分,只要未违反当时的村庄规划、未占用耕地,通常可以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即仅补偿建筑本身的建设成本,不享受对应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也不纳入安置面积核算;2008年之后建成的超出部分,如果确为家庭生活所需、未违反规划且不存在抢建情形的,一般会给予建筑材料残值的适当补偿,不会完全不予补偿;只有那些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后临时抢建的超出部分,才会被明确认定为不予补偿的范围。法理层面来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范围限制的,超出规定标准且未获批的部分,村民不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无法获得土地对应的区位补偿和安置权益,但附属房的建筑材料本身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即便是超规建设,也应当对其财产价值给予适当补偿,这符合征收补偿中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基本原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