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附属房不能直接一刀切认定为违建,需要结合建设时间、历史背景、建设目的、是否符合规划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裁判中明确,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建设的时际法律因素和村民的信赖利益,不得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法理层面的核心逻辑是信赖保护原则,村民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附属房往往是基于对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信任,以及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建设审批流程不完善的历史背景,如果仅以没有审批手续就认定为违建,会损害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具体来说,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成的附属房,只要位于宅基地四至范围内、符合当时的村庄规划、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于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建设的,即便没有审批手续,也应当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2008年之后建成的未审批附属房,如果符合当地宅基地附属房的管控标准、未违反规划、确为家庭生活所需建设的,应当允许村民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照合法面积补偿;只有那些严重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为骗取征收补偿恶意抢建、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建设的经营性附属房,才会被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