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附属房是否位于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内;
二是建设行为是否符合建设时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管控要求;三是是否属于服务于主住宅居住生活的配套设施,未改变宅基地的住宅用途。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从法理层面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及配套生活需求,附属房作为主住宅的配套设施,只要未超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行使范围、未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就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有权获得对应补偿。 实践中各地通常会在宅基地管理细则中明确附属房的管控标准,比如部分省份规定宅基地附属用房面积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20%,或者单户附属房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3.3米,符合上述标准且在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房,拆迁时直接计入合法面积计算补偿。对于超出标准但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也应当认定为合法面积。反之,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抢建加盖用于牟利、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附属房,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合法面积,无法获得对应补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