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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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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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借款是否需要另一方偿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8次举报
2026-08-18

不是所有婚内债务都要共同承担,遵循“共债共签” 原则:

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小额债务,比如生活费、子女学费,也算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否则另一方不用还。

三类特殊债务规则:

担保债务:一方非因家庭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为个人债务;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侵权/犯罪债务:因侵权、犯罪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配偶从中受益的除外。

经营类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起诉双方。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