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公通字〔2024〕34号)明确了家暴认定的证据标准:
加害人承认家暴的:加害人陈述 + 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即可认定。
加害人否认家暴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 至少一种辅证。
辅证包括8类:
- 记录家暴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 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 未成年子女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 伤情鉴定意见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