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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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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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主体”与“实际用款主体”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60次举报
2026-08-1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若有证据证明款项系个人使用,出借人有权请求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若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有权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