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案涉收据由被告签字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被告主张其仅为工地工作人员、实际另有老板,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原告不同意追加案外人,故该抗辩不能对抗原告向签字交易相对方主张货款的权利。
交易各方从事经济往来时,应当明晰自身签约、收货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想对原告说,交易中注意留存完整交易凭证,明确合同相对方,便于后续维权。同时,也想对被告说,签字收货需承担对应合同责任,若确属履职应提前留存完整证据予以佐证。
张国贵律师
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案涉收据由被告签字确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被告主张其仅为工地工作人员、实际另有老板,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原告不同意追加案外人,故该抗辩不能对抗原告向签字交易相对方主张货款的权利。
交易各方从事经济往来时,应当明晰自身签约、收货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在此,想对原告说,交易中注意留存完整交易凭证,明确合同相对方,便于后续维权。同时,也想对被告说,签字收货需承担对应合同责任,若确属履职应提前留存完整证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