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不看合同怎么写,而看实质管理与控制程度;但挂靠车辆车主雇佣的司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车辆实际所有人自行雇佣司机,并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运输。这种安排下,被挂靠公司与实际车主之间存在的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公司通常只负责车辆的登记和管理,不直接参与车辆的驾驶和日常管理,也不决定司机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安排。因此,司机的工资和工作安排由实际车主负责,司机实为车主的雇员,而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确定的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问题,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作为反向推定劳动者与被挂靠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所以啊;挂靠经营者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挂靠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