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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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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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2026-08-13

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时间界点。

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日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不能像登记婚姻一样因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毕竟事实婚姻未依法登记,一方坚决要求解除的,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