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时间界点。
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日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不能像登记婚姻一样因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毕竟事实婚姻未依法登记,一方坚决要求解除的,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
张国贵律师
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时间界点。
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日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不能像登记婚姻一样因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毕竟事实婚姻未依法登记,一方坚决要求解除的,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