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
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