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1062 条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 1063 条 ——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重点新规(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父母出资购房: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判定。
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过户但未办理的,法院可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归属及补偿。违反忠实义务赠与财产: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超额直播打赏:未经配偶同意用共同财产大额打赏,可认定为 “挥霍”,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