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设置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种制度,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自由。但是,这两种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功能是“直接实现债权人债权”,即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核心功能是“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即只能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此前收到的受让财产。基于债权平等性原则,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采用“入库规则”,撤销权行使后取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再向各债权人清偿,若同时主张代位权,可能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若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债权人应先提起撤销权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执行程序或债权债务确认案件的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