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要求债权既存性,已经消灭或尚未发生的,一般不能行使撤销权,即债务人在前的处分行为不会影响在后债权的实现。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以其处分财产时“债权未经诉讼确认”为抗辩意见,认为之前的处分行为并不损害后形成的债权。在法律层面,对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一般遵循“基础事实优先”和“可预见性补充”的裁判逻辑。债权的发生依赖于债权债务基础事实的形成,诉讼的功能是对已存在的债权进行司法确认与效力强化,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债权基础事实已发生,且债务人对债权存在及履行义务具有可预见性时,即可认定债权成立,若债务人作为基础事实的直接参与方,明知应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却以债权未经法院确认为由逃避责任,显然违背诚信原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