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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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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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66次举报
2026-07-24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和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关于修理费用,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关于减少价款的计算,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应予支持。如果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可以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