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约定的质量检验期过长问题,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引发争议的可能。所谓过长,通常是相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而言。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的检验期过长应当视为出卖人自愿加重自身的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该约定应属合法有效。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和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处理,比如,对于生鲜产品、化妆品、水泥等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发生性状改变或者技术指标变化的标的物,如果约定的检验期过分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仍然按照该检验期处理争议,可能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