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佐证的是,在诉讼离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该规定也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不可逆,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同样,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也不能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否则,将会使得身份关系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承认虚假离婚无效会影响婚姻登记公示的公信效力和婚姻的安定。
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离婚行为不适用总则编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婚姻家庭编有特别规定,而婚姻家庭编之所以对此作出特别规定,不仅是因为离婚的意思表示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其更根本原因仍在于立法者在意思自治和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价值选择,而该价值选择的背后是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