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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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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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对公司承担的内部连带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89次举报
2026-07-22
  1. 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如协助、放任抽逃)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53条)。
  2. 违法减资的连带/赔偿责任: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26条)。
  3. 违法分配利润的连带/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11条)。
  4. 违反财务资助规定的赔偿责任:违法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63条)。
  5. 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2条)。
  6. 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因违法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未及时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51条、第125条)。
  7. 清算失职的赔偿责任: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或作为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职、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32条、第238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