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买家主张差价损失需要围绕三方面事实提交证据:第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买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据,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及首付款转账凭证、购房资格核验通过的证明材料等,用于证明合同合法有效,且买家不存在在先违约行为,房主跳价没有合理依据。第二是证明房主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包括房主明确提出涨价要求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记录,房主明确拒绝配合办理网签、资金监管、过户手续的沟通记录,中介方出具的关于房主跳价拒绝履约的情况说明等,用于证明房主存在单方违约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第三是证明差价损失具体金额的证据,如果买家在房主违约后已经另行购置了同地段、同户型、同面积的类似房屋,可以提交新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款转账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用两份合同的成交差额直接证明差价损失;如果尚未另行购房,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主明确作出违约表示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对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与原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差额,就是法院认定差价损失的核心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买家应当在知道房主跳价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