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案涉房屋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果案涉房屋还没有过户给第三方,也不存在被查封、抵押无法解押等履行障碍,买家具备购房资格、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有权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网签、过户、交房等全部手续。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条款,买家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有权主张该部分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类违约金本质上是对房主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冲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履行违约金,买家也可以主张房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额外支出的房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如果案涉房屋已经被房主另行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且完成过户,或者存在其他无法履行的情形,买家就不能再主张继续履行,仅能向房主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