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需要结合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费用产生的时间节点判断,并非一概由租客承担。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房东拖欠的费用如果是其作为所有权人期间产生的、未约定由租客承担的费用,应当由原房东自行承担,新所有权人作为商铺的受让方,无权要求租客承担该部分费用。其次,若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由租客承担,租客仅需承担自身实际使用商铺期间产生的、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费用,对于租赁关系成立前原房东拖欠的费用,以及超出合同约定标准的费用,租客无需承担。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客的核心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没有义务承担出租人自身的债务。对于物业费而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如果原租赁合同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费,且该约定在商铺拍卖后继续对新所有权人有效的,租客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租赁期间的物业费,但对于原房东拖欠的、租赁期外的物业费,租客没有交纳义务。若新所有权人以不交纳拖欠费用为由采取断水断电、阻碍经营等措施的,租客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营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相应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