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中除了本金保证条款之外,还约定了出资人有权参与合伙经营决策、按照出资比例享受分红,仅在亏损时由其他合伙人补足该出资人的本金,那么该条款因违背合伙关系“共担风险”的核心原则,属于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伙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仍属于合伙关系,出资人需要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亏损,无权要求全额返还本金。 如果合同整体约定出资人不需要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都可以收回本金并享受固定比例的收益,那么双方的合意本质上并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而是民间借贷关系,此时“保证本金安全”的约定属于民间借贷中关于还款义务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出资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返还本金,若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还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就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认定权利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