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第1款有限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本款对应的是旧《公司法》第32条第1款。
新法对股东名册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第2项和第4项。
第2项中明确出资额内容分为认缴和实缴予以记录,增加了【实缴出资额】这一记载事项。
同时,第2项还增加了对【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的记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呼应限期认缴制的规定,并且让非货币出资的情况得以真实披露。
除此以外,我们还需注意到的是,出资额分为认缴和实缴外,出资日期也应当清晰,将认缴和实缴各自对应好准确的日期。
第4项中增加了【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的记录。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