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多个债权人怎么分配执行款?是不是谁先查封谁先拿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首先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次是执行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费、评估拍卖费等;第三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等;第四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公平分配。
很多人误以为"先下手为强",谁先申请查封、先申请执行,谁就能先拿到钱,这是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误解。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破产,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应当移送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按照破产法顺序公平分配。在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适用破产制度,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不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当然,优先受偿权始终是最优先的,比如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普通债权,不管谁先查封,银行都有权就拍卖款优先受偿。普通债权人不要以为自己先查封就有优先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始终排在最前面。
张国贵律师
